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工商标字[2003]第9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和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的请示》(闽工商标[2003]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