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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发布日期:2003-4-3 执行日期:2003-4-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
时间:2010-07-20 18:08: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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