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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发布日期:1997-6-24 执行日期:1997-6-24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
时间:2010-07-20 18:10: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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