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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1997]第152号 发布日期:1997-6-10 执行日期:1997-6-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
时间:2010-07-20 18:12: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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