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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

发布日期:1998-12-17

执行日期:1998-12-17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在我省推行的请示》(粤工商合字〔1998〕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物权属认可书”不具有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时间:2010-07-20 18:23: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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