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
发布日期:1998-12-17
执行日期:1998-12-17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在我省推行的请示》(粤工商合字〔1998〕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物权属认可书”不具有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