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工商管理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广字[1998]第306号 发布日期:1999-1-4 执行日期:1999-1-4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公司可以为自己代理的广告主购买媒介的广告时间与版面,但不能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广告时间与版面转卖给其他广告经营者,即从事广告媒介时间与版面的批发零售业务。凡在异地设立场所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业务,广告媒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的法律义务。对违反规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时间:2010-07-21 09:22:0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