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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7年3月4日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旅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时间:2010-07-21 09:37: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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