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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广字[1998]第210号 发布日期:1998-9-24 执行日期:1998-9-2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全套”能否发布广告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2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全套”(避孕套)是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对其广告,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时间:2010-07-21 10:08: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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