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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1996年11月26日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时间:2010-07-21 10:16: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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