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工商广字〔1995〕第24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