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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发布日期:1999-9-3 执行日期:1999-9-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
时间:2010-07-21 10:24:5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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