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工商管理类 |
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发布日期:2002-10-29 执行日期:2002-10-29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时间:2010-07-21 10:54:15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