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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盒附带文字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
1999年5月11日 广字[1999]第20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报来的《关于烟盒附带文字可否定为烟草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我局在给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中,已就此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在烟盒上自行添加产品介绍,属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应认定为广告的一种形式。请你局根据《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红旗渠”香烟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
时间:2010-07-21 11:33: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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