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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

时间:2010-07-21 11:36: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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