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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汽车验证手续行为适用法规等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市字[1998]300号 发布日期:1998-12-28 执行日期:1998-12-28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汽车验证手续行为如何适用法规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进口和拼装汽车验证手续,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的规定予以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的规定,撤销汽车验证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
时间:2010-07-21 16:05: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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