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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释义
 

  第24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是指在中国没有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外国当事人由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其进行民事诉讼就需要委托代理人代其在我国境内参予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当然,也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公民或在我国居住的其本国公民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其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下列程序:1、经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并出具公证机关证明书。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由我国的外交使馆或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如果我国同该所在国订立有关的条约,则可不经认证手续,按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时间:2008-04-30 10:23: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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