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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释义 |
第20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及其审查处理的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不同意见,对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有权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案外人,并且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者是对判决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对执行工作的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员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包括询问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经过审查,如果确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或口头形式驳回,执行程序照常进行;如果认为异议确有理由的,应报请院长批准,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并将案外人的异议提交审判庭负责处理。 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本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确立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法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错误,防止或避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失误,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标的,是指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
时间:2008-04-30 10:23: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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