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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释义 |
第110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于起诉状应当具备的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必须记明以下三项内容:1、必须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第三人。如果当事人是公民的,要在起诉状中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起诉状中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事实。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时,除要写明上述三项基本事项外,还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在起诉状中要把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和住所等写清楚。另外,原告应用十六开横格纸及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起诉状,以便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阅,归档保存。 |
时间:2008-04-30 10:28: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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