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
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支持和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从牡丹江市实际出发,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1、企业改制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核实资产,明确产权主体。资产评估可以试行收益法,使评估资产更接近实际。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对未处理的亏损、潜亏挂帐、资产损失和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等,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对处理后有收回可能的不良债权,可帐销案存,由资产经营公司集中监管,并制定清收办法,督促企业帮助清收。对企业主动清回的资产,奖励企业50%。 2、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要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3、拟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所发生的必须由企业负担的非统筹费用,以及工伤、重病、绝症、职工遗属等特殊人员的费用,可一次性从改制净资产中扣除。 4、无净资产的改制企业所欠的本级财政周转金,经批准予以豁免。 5、改制前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福利费等应先在净资产中扣除,按规定偿付给职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为改制后重组企业的股权。 6、企业出售作价。对资大于债的企业,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企业,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零资产作价,大于资产的负债,可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也可由改制企业今后上缴所得税地方分得部分补偿,补至零资产为限。 7、按零资产向社会出售的企业,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债务额30%-50%。职工全员购买企业可不实行抵押担保。 8、购买企业全部净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原则上按出售价优惠10%的价格出售。一次性购买企业全部净资产并安置全部职工的,可一事一议,给予最大的优惠。原实行整体租赁和托管经营的企业,承租方或托管方愿意购买的,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可分3年付款,仍可享受一定的优惠。第一年付款不少于30%,未付部分由改制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并办理资产抵押,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占用费,第二年付款也不少于30%,第三年必须全部付清价款。还款方式可用年度分红抵交,也可凭个人房产、有价证券、存单质押,或由控股的其他企业担保办理贷款。 9、鼓励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持大股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改制企业可从净资产中切割10%-30%作为技术和管理股,经职代会同意,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剩余的国有资产可以适当的优惠价格由企业经营者(层)和技术人员一次或分期购买。 10、改制企业必须进行人员清理。对停薪留职人员、挂名挂靠人员、两不找人员、长期病休人员、放长假人员,可通知其30日内返回改制企业,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要查明离开原企业的原因,分别予以处理。对属职工个人原因的,要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岗处理。 11、企业整体出售,受让方原则上应接收安置原企业全部在职职工,负责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接收安置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如超过70%,每接收1名,可按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的3倍抵扣净资产,以净资产抵扣至零为限。 12、改制后职工要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被新企业录用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一般不少于3--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新企业不得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合同补充条款或附加协议中应列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予兑现所提取的以前年度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该职工在新企业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被录用职工在新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所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为企业所有。 13、改制企业要对国有职工终止合同予以补偿。要从改制企业实际出发,可以用现金补偿,也可以用实物补偿。改制重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也可以资产折股补偿,作为职工参股、入股的股本金。 14、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的范围。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职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产权全部转让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的职工。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经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实施股份合作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改制的和以优惠价格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全体职工的视为对职工予以了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的经济补偿必须量化到个人。 15、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企业自身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按该企业当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基数确定。当年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按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无论采取何种计发办法,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省政府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用人单位对下列人员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企业未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挂靠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7、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股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多种渠道,筹集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项用于改制企业以职工安置为主的改制费用。 18、经济补偿金的提留。先从企业净资产中提取,不足部分可以用土地出让金、直管公房和系统内的净资产统筹调剂,以主管局为单位自求平衡。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视本级财政情况予以适当补充。 19、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人员相关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暂按下列方式处理:被新企业吸纳安置的在职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留在新企业,专户储存,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与基本生活费视本人去向而定;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 20、依法破产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予以经济补偿。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人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年龄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除个人帐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今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发。 2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愿意离岗休养的,可与新企业签订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协议,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签订离岗休养协议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原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为企业所有。 22、鼓励和支持改制企业职工通过再就业工程分流和安置。把支持企业改制与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结合起来,财政要尽力筹集再就业工程资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仍在中心的职工一次性出中心。 23、对下岗失业职工,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社区便民服务业的,除向社区服务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管理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持单位代销证明进入早夜市销售企业库存积压产品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费。 24、对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定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合同鉴定费、职业资格证书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等。 25、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6、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7、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8、各类企业用工,首先要招用改制企业退出人员,不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企业都不得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 29、对改制后被新企业录用或分流后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做到国企职工身份了断,社会保障不断,以减少改革震荡,确保社会稳定。 30、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的人员,应将个人档案移交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档案代管中心托管,并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缴费,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岗分流后直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1、改制企业在净资产中扣除的欠缴保险费用,能变现的要缴纳给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暂不能变现的由改制企业作为补缴拖欠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抵押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做抵押保全后,由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待变现后一并上缴社会劳动保险征收机构;净资产不足偿还的,以债务形式与等量资产带入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改制企业按照政策资产仍无法偿付养老保险欠费的,由企业开列职工明细,在市劳动保险经办部门专户暂挂,政府视职工退休情况和财力状况逐年补充到保险部门。 32、改制企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剥离,鼓励随经营性资产一起出售,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新企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招待所、医院、学校、食堂等)面向社会经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改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裕人员达3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34、改制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缓交税款政策,并免交滞纳金。对符合豁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豁免手续。 35、企业改制时,应该落实银行债务偿还责任。金融机构也应充分利用改革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增资减债。对无法减掉的原企业的银行债务可转移给资产受让方,由受让方与贷款单位依法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履行偿还义务。凡企业改制后能够落实原有金融债务,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继续保持原有信贷规模。 36、改制企业实施持大股经营的,征得金融机构同意,经营者可以承担企业的银行债务,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向企业投资,银行贷款可由经营者所持股权或资产进行抵押。 37、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不能置换的,在企业改制时,预留出与担保额相当的净资产,作为担保风险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监督管理。在担保期内由企业使用,担保企业发生连带责任时,用于实际担保损失的核销。超出预留净资产部分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对未发生连带偿债责任和偿债后剩余的资产,以及偿债后从被担保企业依法索回的资产,出售给企业或由国家收回。 38、对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率在150%以上的企业,无法改制重组的要依法破产。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没有落实的,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39、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变现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0、设立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备用金。在工业发展基金和相关渠道中,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改制企业破产备用金。一部分用于弥补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财产变现的时间差带来的资金缺口,周转使用。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后还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另一部分用于依法破产的工业企业职工的补偿安置。申请破产备用金使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资金运行。 41、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净资产不足的,可以返还土地出让金予以补偿,用于职工安置。 42、对特困企业改制后不再重组使用土地的,政府可采取对企业用地进行定额补偿性收购的办法买回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纳入土地储备,作为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 43、外商和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根据安置原企业职工数量,经地方政府批准,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上予以照顾。 44、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将本企业长期租用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和正在使用且已无偿使用10年以上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国有非住宅房屋,划拨给使用企业,经评估作价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调剂,用于职工安置。直管公房处置后,要视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价值的15%-25%的比例,返还给原房屋管理单位,作为改制专项基金,用于房屋管理单位的改制;改制企业福利住房可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已出售公房的售房资金可用于冲抵企业的负资产。 4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要求退还原住房公积金的,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全额退还。 46、国有企业改制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整体改制的企业,资债关系全部由新企业承担,只是所有权变更的,可按原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东按照新企业股本构成比例,分配并占有企业资产,承担同比例债务。 47、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48、为支持企业改制,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施减免的通知》(特急计价费[1998]1077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改制涉及的各种登记一律按变更登记办理。工商登记、商标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免收费用,企业改制前未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改制时符合城市规划的,按规定程序一并完清手续,只收手续费;水、电、通信免收过户、开户费,改制企业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不收增容费;规范中介机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公证等收费行为,要降低收费标准,支持改制,按照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30%-50%收取。对特困企业经与中介机构协商可免交费用。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办法筹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和清偿职工欠款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征有关行政性规费。 49、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制度。对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不执行有关规定超额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企业可以举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50、鼓励和支持市外企业、资金和我市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参与国企改制。我市国有企业全部对外商、民营企业开放。 51对市外各类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整体购买改制企业,并接受全部职工的,可一事一议,按照购买方的具体要求和意愿,在执行本规定和我市招商引资政策以及黑政办发[2002]64号文件《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基础上,给予最大的优惠政策。 52、全员职工购买改制企业的,要按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职工自愿入股的方式设置股权结构。 53、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新改制企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实行分设。 54、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规定。 55、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末终止执行。由牡丹江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