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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释义 |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这四项条件是指: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要求作为合格的原告人应具备二个条件,其一是原告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作为原告人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只有他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他与人发生争议才有权起诉,也才能充当合格的原告。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原告在起诉中不能提出是谁侵犯了他的民事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他同谁的民事争议,即没有具体的被告,人民法院就无法解决其纠纷,因而也就不可能受理。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就要求,首先,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对被告有什么要求,在起诉时必须明确提出来。其次,被告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原、被告之间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的事实,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原告要如实提出。第三,原告为什么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的具体规定,也要提出。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只能在此范围内对民事诉讼行使审判权。因此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上述四个条件,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所谓起诉,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
时间:2008-04-30 10:28: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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