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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集体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 |
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现代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集体资产股权设置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企业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经界定对不属于国有资产、法人资产、个人资产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量化到个人名下的资产以外的其他集体资产,可设立集体基金会对其进行管理,并以基金会的名义向改组后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投资。 三、集体基金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 四、集体基金会是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经济组织,对集体基金股权实行监管,该股权不得转让、抵押、担保。 五、集体基金股权所得红利,按国家规定应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住房等集体公益事业,或者转增集体基金股本等。 六、集体基金会设理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企业领导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代表集体基金会参加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会。 七、理事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规定,行使集体基金股份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资产运营情况; 3、监督集体资产股权红利使用情况。 八、理事会可就理事会产生办法、红利使用等有关事宜制定具体办法,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九、集体基金会有关财务事宜由改组后的企业财务代管,另建帐目。集体基金会有关文件由企业公章代用,集体基金会接受企业工会的监管。 十、集体基金会设立,应由企业代章出具申请文件向受理改组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发给《山西省企业集体基金会登记证》,登记证是改组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股东资格的有效证件。 十一、申请集体基金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会代表签署的申请登记注册书; 2、产权界定确认书; 3、企业出具的成立集体基金会的证明文件; 4、理事会成员及理事长名单。 十二、集体基金会随着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而设立、注销而注销。 十三、集体企业破产后,其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用于安置职工,也可由原企业职工组成基金会参与新的有限公司。 十四、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十五、本办法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
时间:2010-08-09 17:01: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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