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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品房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公告 |
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长房地发[2008]52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有关规定,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我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了测算,结合我市实际,对商品房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多层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 1、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6元交存; 2、非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8元交存。 二、小高层商品房(八层以上,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 1、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8元交存; 2、非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1元交存。 三、高层商品房(十二层以上): 1、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交存; 2、非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交存。 四、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章)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
时间:2010-08-10 11:57: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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