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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经委、太原市财委印发关于贯彻《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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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2001】56号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为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积极、规范、有序地开展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关于贯彻《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试行)》(并政发【2001】81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1、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需有偿使用时,有偿使用费可按地价的20%确定,其余的80%留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对于地价20%的有偿使用费,可按下列二种情况处置: (1)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其20%的有偿使用费可作为国有资本,由多元投资主体的出资人以现金方式购买上缴财政。 (2)经批准同意改制且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交的20%有偿使用费可作为改制成本适当留给原企业。 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精神,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批手续,应从速从简办理。 二、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剥离 3、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分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资产包括: (1)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资产,包括职工医院、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 (2)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 (3)职工宿舍(指房改范围的住宅)。 (4)其它按规定可以剥离的资产。 4、为确保剥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剥离资产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必须落实管理主体。受托管理主体应与委托方签订“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明确受托方的责任、义务及其它有关事项。 国有企业剥离资产的委托管理责任书由授权资本营运机构与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签订,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改制企业由主管部门签订剥离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5、占有使用剥离资产的企业应定期向授权资本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管理和维护剥离资产的情况。应严格履行“委托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6、占有使用剥离资产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占用费。占用费主要用于剥离资产的正常运转。 7、改制企业所办的学校原则上应剥离移交地方管理,所需费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医院、幼儿园等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资产,逐步过度为社会化管理或企业化经营。 8、为确保剥离资产的正常运转,受托方可从改制企业资产中按前三年平均费用水平,提取五年的运转差额补偿费。 9、剥离资产的划转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三、关于不良资产的核销 10、企业在改制时对不良的核销,应按照《企业财务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着法律凭证充分、客观分析实在、逐笔研究确定的要求,由企业组织自查,中介机构鉴证,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核定的资产损失,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报告中核销。 11、下列情况的不良资产可予以核销: (1)通过危房鉴定,确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 (2)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长期闲置不能使用的设备和科技含量低,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的设备; (3)经过中介机构鉴证的资产损失; (4)债务人破产、死亡和三年及三年以上依据充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5)经营性亏损; (6)按国家规定可核销的其它资产。 12、核销的实物资产和应收帐款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主体收回,所变现的残值收入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也可以其残值收入抵减应核销的不良资产价值。 四、关于国有产(股)权转让(置换) 13、产权转让的方式。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除本企业职工购买外,产权转让尽可能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工作由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委托太原市产权交易市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不宜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的,可由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进行议价转让。 14、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在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和进行“核、剥、补”的基础上,由资本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产权转让底价,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若企业净资产为负资产,按零资产为底价。转让公告发布之日至实际转让成交期间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15、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为鼓励置换国有资本的积极性,对实际成本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一次性付款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的30%,总期限不超过三年。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国资部门收回后上缴财政,经批准可返还给资本营运机构,用于补充营运机构的国有资本。 16、产权转让的手续交割。为保证产权转让的严肃性、合法性,我市国有产(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由太原市产权交易市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 1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注销、变更。企业改制后,新公司应在一个月内携改制批准文件、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文件及产权交易机构的交割手续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关于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 18、企业经营者是指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须经资本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干部管理部门同意,由市国资委批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在企业改制时按其购股的1至2倍给予奖励。 (1)企业经营者任职满三年,连续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实现利税指标,企业净资产逐年递增或完成每年减亏指标的,可视其购股情况给予1倍奖励; (2)企业经营者任职满五年,连续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实现利税指标,企业净资产逐年递增或完成每年减亏指标的,可视其购股情况给予2倍奖励; (3)企业经营者任职虽不满三年,但对企业贡献较大,使企业持续一年以上国有资产增值或大幅减亏,实现利税达到历史较好水平,可视其购股情况给予1倍奖励。 19、享受以上奖励的不再使用第15条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绝对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增值额和上缴总额的20%。评估后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六、关于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20、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接收原企业职工,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重新就业的职工,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七日内将职工的档案材料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知本人。失业职工应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人员通知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进行是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1、改制企业的下列特殊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改制后的企业依法与下列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2、改制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安置: (1)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3、改制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工残退休,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4、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作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后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龄,以人均1.5万元为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2)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25、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改制时合同期未满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5万元。改制时因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合同的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6、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改制时愿意留在中心的,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提留。 27、改制企业和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续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28、改制企业要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29、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手续,续接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理顺劳动关系有关费用的清算补偿 30、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清算和补偿; (1)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 (2)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费;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其它需补偿的费用。 以上补偿费用在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提取,净资产不能满足要求的,只可按上列顺序提取到零为止。 31、企业改制时,有关费用的清算和补偿: (1)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计算标准及办法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乘以一年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医药费乘以36个月。 (2)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各项补助费。计算标准及办法为: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诚意36个月。以后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负担。 (3)职工安置补偿费包括31条、32条、33条和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其中内退人员生活费的技术标准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70%至80%。 (4)其它需补偿的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费用。技术标准及办法为:企业改制前三年统筹外费用的月人均数乘以60个月。 32、改制企业要一次性全部补缴历年拖欠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包括进入再就业中心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企业欠费企业补,个人欠费个人补。并按照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等手续,继续按规定申报缴费。 33、改制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等有关费用,企业要予以清算。拖欠职工工资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国资、财政、劳动及主管部门对清算补偿项目金额进行审核、认定。 八、关于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申报程序 34、本着高效、快捷、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工交企业改制由市经委牵头,财贸企业改制由市财委牵头,协国资、财政、土地、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论证后下达批准文件。各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企业所需相关手续。 二零零一年五月 附件一: 太原市企业改制审批表 企业名称:
附件二: 改制企业资产核销审批表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元
附件三: 企业改制补偿费用审定表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元
附件四: 办理土地手续所需文件目录 一、以租赁、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2、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表; 3、房屋产权所有证及附图;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5、规划红线图或建筑工程许可证附图; 6、企业法人执照;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9、地形图至少三套(报国家与省审批另定); 10、其它有关资料。 二、以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2、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表; 3、房屋产权所有证及附图;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执照;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8、土地评估结果; 9、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10、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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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10 15:27:35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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