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原市委文件
(2004年1月11日) 并发[2004]1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太原率先发展,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制定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太原是一个工业城市。工业兴,太原兴;工业活,太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用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来审视,与先进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仍处于滞后状态。主要原因:一是思想不解放,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抓国企改革放在突出的位置,在改革的核心内容、关键问题上进展不大;二是组织领导不到位。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办事机构,服务效能不高,没有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程序规范、集中审批、运转高效的国有企业改革办事机制;三是改制资金不到位。没有树立起改制的成本观、投入观,资金筹措渠道不通畅,国有企业改革的投入机制不完善;四是没有培育和建立起一支主动改革、胜任改革的企业干部队伍。企业经营者改革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没有形成一套利益分配合理、责任考评到位的国有企业改革干部任用机制。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将进一步加大企业改革成本,再一次失去发展机遇,我市国有企业将不能适应建设中西部经济强市的需要,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面临的困难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作为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实现太原率先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太原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实现“工业强市”的战略目标。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抓住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历史性机遇,坚持高起点谋划、整体性推进、开放式改制、改组、改造的改革思路,以能源重化工老工业基地改造为主线,把改革与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产业布局与城市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转属改制一批、破产重组一批、搬迁改造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四个一批”战略措施,围绕国有资本退出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到2005年力争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任务,形成“一带(大运经济带)相连、多园(工业园)并举、城乡互动”的新型产业发展格局。 科学合理地规划产业发展和布局。在产业发展上,要围绕老工业基地改造,着力提升煤炭、冶金、化工、机械制造、电力、纺织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特别是要加快发展不锈钢深加工、重型汽车制造等潜在优势产业,整合做大老陈醋产业。在产业布局上,要加大工业资源整合办度,加快中心城区企业搬迁改造步伐,努力构建东部新型制造业产业群、南部高新技术产业群、西部能源重化工深加工产业群、北部不锈钢及其深加工产业群。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以开放式思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原则,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资、民资和沿海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以国有资本基本退出的理念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积极推行股份制,实现国有资本、职工身份双置换。 ——以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要求推进资不抵债企业的解困进程。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积极实施企业破产,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步伐,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职工再就业。 ——以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妥善地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以市场化手段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凡是能采取市场化操作的都要采取市场化操作,促进资源优势和资本优势的有效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以发展的思维整体推进改革。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以市场换项目,以环境引项目,以存量引增量,大力进行资产重组,搞好存量资产的嫁接。 ——坚持国有资本的退出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同步进行的原则。立足于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坚持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运作,严格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2004年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70%的市属企业完成改制,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基本完成改制任务;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全面展开;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2005年底完成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有大型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基本退出,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和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培育20户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公司大集团。经过两年努力,力争完成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国有资本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市场竟争能力明显增强。 六、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切实负起具体组织和推进的责任。市委、市政府明确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之前,暂由市政府授权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统筹协调、决策审批市属企业改革事项,对国有企业改革行使最终审批权。领导组下设工交企业改革办公室和商贸企业改革办公室、从市经委、商贸委、财政、劳动、国土、房地、工商等部门抽调熟悉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审核国企改革事项和具体业务工作。建立统一报送、集中受理、分别审核、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的办公机制。太原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效能监督组对企业改革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二)全面落实改革责任制 市属企业改革实行分系统、分层次的分工责任制。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对本系统企业改革推进工作负总责,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受权或所属企业的改革负全责。与企业改革相关的金融和法院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改革,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这个大局。金融部门要着眼于长远,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法院要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门人员、集中精力做好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企业和职工是改革实践的主体,要认真抓好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具体可参照市的办法办理。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建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后,要依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能,维护所有者权益。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选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查处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风险和利益相挂钩的经营者薪酬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全力实施“四个一批”改革 一是转属改制一批。发挥县(市、区)政府配置区域经济资源的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对下划中小企业按改组联合、并购重组、转让出售、合资合作、破产等多种形式,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职工劳动关系实现调整,同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服务工作。 二是破产重组一批。对资不抵债、产品无市场、无出路的企业要通过依法破产平稳退出市场,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破产,也可以关闭清算的方式退出。 三是搬迁改造改制一批。按照规划,对产品有市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居于城市中心的企业,实施“退市进区”。利用土地级差收益搬迁改造,积极吸引各类投资者,推进企业改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 四是做大做强一批。对具有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和品牌 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国内外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开展战略性合资合作,放手引进外资、民资和沿海资本加盟我市优势企业的产权重组,新组建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集团。 (五)设立国有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 设立市国有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来源包括:太原地区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财政预算拨付等。国有企业改革预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企业改革和整合的特殊成本支出等。 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出让处置的管理,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3]23号)精神,凡太原地区范围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使用的土地出让时,需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土地出让金进入市国有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 (六)妥善安排在改革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是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勇于改革、担当重任,企业改制成功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在企业改制后未能留在新企业继续任职或未被聘用的,要妥善予以安置。 (七)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 推动长期停产、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实施人资分离改革,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实施人资分离改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在对职工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政策对职工进行妥善分流安置。同时,应积极筹集资金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挂帐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及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费用。未清欠部分,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还款协议,保证在三年内还清。 产权持有单位或生管部们要积极帮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变现资金首先用于清偿所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存入企业改制预备专项资金。 七、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经评估确认后,其净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及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国有企业产权一般按企业的净资产作价出售,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按零资产出售,大于资产的负债可用土地出让金抵补,也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冲抵。改制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及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监督。向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负责确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2)改制企业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进行剥 离。剥离后的资产,实行整体移交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或由改制企业托管,实行主辅分离改革。 (3)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企业改制中财产清查或资产评估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在查明原因,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冲销所有者权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批后冲销所有者权益;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以及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的,或法院裁定败诉的应收款项,在取得法律证明被确认为死帐的,由市政府授权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核后,全额核销;逾期3年以上且无业务往来的帐款,企业有催收记录但无法取得法律证明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批后,50%列作呆帐损失,从净资产中扣除。经审批的实物和呆坏帐损失,统一委托太原市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催收,变现收入上缴财政。经企业主动清回的资产,奖励企业50%。 (4)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对于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改制时,对1998年12月底之前的初始银行债务,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处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进行破产;对依法吊销执照、长期歇业的抓紧清算,银行应依法办理核销手续;可以采取还本免息、打包缩水、冲销呆坏帐、以资抵债等多种方式处理债务,同时妥善处理担保、抵押关系。法院、工商等部门应协助银行和企业做好此项工作。对其它债务,积极与有关债权人协商,可统一打包缩水或豁免。各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优先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偿付率。所有债务处理都必须规范,通过法律程序公证。 国有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部分豁免的债务,应视作国有资产,转作资本公积。 (5)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将租用市房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公房整体无偿划转给相应的企业,留作企业改制成本。 (6)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能折价变现的宜折成股权,在重组中进行拍卖、有偿转让、出售或参股;难以作价变现的,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有偿转社给新重组企业使用。 (7)鼓励支持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职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出资人向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职工转让国有产权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对中小型国有企业,鼓励一次性买断国有产权,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在同等价格下,优先经营者购买。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经营者一次性付款时,可优惠20%。按照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鼓励股权相对集中,优化股权设置,建立企业内部职工股权流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8)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企业改制时,经营者任职期间未实行年薪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对改制前三年连续赢利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可按改制前三年上交所得税的平均数的30%折合成股份,作为期股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或按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平均增值额的15%作为期股奖励给主要经营者,此股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政府授权主要经营者对其进行管理,分红权归主要经营者。主要经营者可用每年的红利回购成实股,这部分股权在未成实股之前,不得转让或带走。 (9)土地资产未进行处置和职工劳动关系未调整的已改制企业,在完善改制时,应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允许将改制后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核销。 (10)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改制,均应编制改制基准日、成交日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备案。改制企业计算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的基准日,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研究批准之日为准。 2、破产企业资产处置 (1)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资产(不含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已依法设定抵押者外,均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资产变现收入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顺序清偿。 (2)企业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补贴部分,视同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3)纳入国家破产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公开拍卖的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4)按照《破产法》和《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破产的企业,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进入市国有企业改制预备金专户,专项用于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3、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时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保留划拨等处置方式。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并整体接受企业职工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确定。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扣减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后的净资产为正的,其2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由多元投资主体的出资人以现金方式购买上缴财政,进入国有企业改制预备金专户;国有净资产余额为负数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应交的20%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全交,后返还,作为原企业的改制成本;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租金按上述标准确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的企业可以作价入股方式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改制后,如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非国有投资者购买、兼并国有企业时,凡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按工业评估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非工业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和集体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时,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3)非国有投资者购买、兼并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将与国有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分割出来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4)非国有投资者购买、兼并国有企业时,国有企业已在购买、兼并前将原工业用地改为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用地的,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国有企业准备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组 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5)非国有投资者并购净资产为负值的国有企业时,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可以凭安置职工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从国有企业改制预备金中予以补贴。 (二)企业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竟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如金额较大,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借款手续和合法的担保手续,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部分由受让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利息。 3、国有企业被并购后,原欠财政借款由并购方企业继续挂帐还款,本金分五年还清。其中,原由财政担保向银行的借款,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财政贴息;由财政预算直接借给企业的款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减免利息。被并购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挂帐,可视同兼并企业的亏损挂帐,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原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 (三)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1、改制、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1)企业改革改制时,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货币一次性发放;也可以等价资产补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或失业手续;对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债权或等价股权。 (2)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时为职工续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含内退职工)和上一年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医药费的标准,计提36个月的离退休人员医药费。 (4)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按改革方案批准之日确定,下同)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工,可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水平,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70%-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最低保障金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 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70%一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费标准计提36个月。 (5)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6)企业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的标准,计提36个月。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用中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7)企业改制时,联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可参照下列办法: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按原劳动部发(1994)84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精神,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种: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8)改制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转为改制后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9)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包括离退休人员)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改制时应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改制时先缴50%,由改制后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缴清。 (10)对因本人原因,自行脱离企业的人员,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11)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原企业的下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再进入改制后企业的人员,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7日内将职工的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知本人。失业职工应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人员通知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对企业改制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应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凡符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应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岗位、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方双失业人员原则上要确保一人实现再就业。个人自谋职业的,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切实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2、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1)企业破产时,对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按照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标准领取安置费,领取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企业破产时,已提前享受失业保险的出中心下岗职工,清算组按职工实际领取失业金的数额,归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后,按规定重新核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3)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八、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规范运作,严格审批程序,依法有序操作,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报损、民主决策、方案审批关。 (一)实施改制、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工作程序及审批权取。 1、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四个一批”战略,对所属企业提出改革思路和方式。 2、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做出同意改制批复。 3、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根据企业改制申请,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审计评估,评估结果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在企业公示7天。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收费,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字[1998]1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实行减半征收。 4、制定改制预案。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改制预案(含土地资产处置内容),并与审计、评估同步进行,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5、方案论证,改制预案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回复企业。 6、职代会通过。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一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7、方案批复。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方案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核批复。 8、资产损失报批和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计算审核,确定资产置换底价。 9、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10、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手续,办理房屋、土地、工商、税务、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 11、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转属改制企业改制,一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批,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属工业系统的企业改革方案由工交改革办公室审批;商贸系统的企业改革方案由商贸改革办公室审批。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包括处理企业改制后的一切遗留问题。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基本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基本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3]41号)执行。 2、申请计划内破产企业的破产预案应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申请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九、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的浓厚氛围 (一)深化国企改革不仅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经济任务,而且是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不断增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抓住时机,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强力推进;要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好职工的生活;教育广大职工,服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改革;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态,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市级各部门要以全局为重,破除条块分割、打破部门所有、摒弃部门利益和个人得失,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恪守帮企之责,善谋扶企之策,多办利企之事。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励和以正 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第一位,发挥舆论先导作用,努力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二)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工交、商贸和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已按《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试行)(并政发(2000)81号)和《印发关于贯彻<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经[2001]56号)改制完成的企业,不再按本意见进行调整。本意见及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负责解释和协调。未尽事宜,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负责补充、修订和完善。 (三)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 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