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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确定2003年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标准的通知

并劳社医发[2003]5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工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各厂矿企事业,各大专院校,各中学:
  根据《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并办发[2003]10号)精神,结合2002年全市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支出情况,现确定2003年太原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0元。
  市级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标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每季度的季初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5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003年实际缴费标准为[个人账户2000元+5000元×(12-开始缴费月份)/1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年末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如出现超支,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特殊困难企业(连续3个月或一个年度累计6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特困单位,缺口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企业在关闭、破产、转让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缴足离休干部医疗费。(计算方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离休干部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80周岁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离休干部人均月医疗费)。
  凡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证缴纳。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劳动的社会保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时间:2010-08-10 16:46: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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