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0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防止违规、违法操作,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文件,通知如下: 一、企业划拨用地是最重要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任何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私自改变用途等形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不得擅自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或以房屋抵顶建房投资款进行联营联建等形式变相开发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商用和住宅建筑。 二、对企业因改造、改制、改组、退二进三、作价出资(入股),合资涉及土地使用处置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政策办理。 三、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国有土地资产优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安置职工后的多余部分,市财政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预备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制。 四、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实施破产时,市、县人民政府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企业应依法履行土地登记义务,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办理处置或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保护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 六、企业必须按照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企业因改革或其它原因确需改变原批准使用的工业土地用途的,须经本单位职代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得为其立项,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业用地的手续。 七、企业改革时以工业用地 非工业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不低于新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40%补缴不同土地用途的土地差额。 八、规划、国土等部门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为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政府批准的企业改革; (二)企业破产、兼并; (三)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缩水方式偿还债务; (四)国有企业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五)市、县政府批准的其它事项。 九、对目前企业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用地行为,企业要认真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依法检查和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各种手续。 十、市国土局、经委、商贸委、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市工业、商贸、城建等资产经营公司,要查实、掌握各企业土地的登记确权和使用情况,建立土地资产档案,加强对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管。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