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的工作 —— 是帮助他人获得法律救济

  • 律师的职责 —— 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 匡扶正义 追求人间真理

  • 满腔热血 历尽艰辛 一生奋斗斩荆棘

  • 怀着追求正义的理想 无悔戴上荆棘的王冠

  • 深知肩负历史的重任 终生驻守法制的殿堂

  • 坚守职业道德 追求公平公正 用法治达成社会和谐

  • 我们是法律的捍卫者 —— 博学 慎思 明辩 笃行

  • 我们是公平的维护者 —— 知行 雄辩 尽责 无畏

  • 激情的辩护,以浓墨重彩绘制执业人生

  • 走过荆棘满地,走进朗朗乾坤

  •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是健杰律师坚持不懈,永不放弃的承诺
  • 太原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实施办法

    并政办发[2000]102号 

      为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业绩及发展较为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激励经营者有效配置资源,鼓励经营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和发展企业家队伍,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市场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进行期股激励试点,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经营者期股的含义

      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人同经营者商定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期股激励是企业出资人对经营者在任期内的一种激励方法。

      二、期股激励试点的范围

      期股激励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非国有企业经营如实行期股激励试点,由董事会比照《实施办法》自行确定方案,并报市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奖给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奖金由经营者个人支配。

      三、期股激励的对象

      经营者期股激励的对象是董事长与总经理。

      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对总经理实行期股激励的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设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需经股东会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

      四、期股激励的实现方式

      (一)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是由经营者与其期股激励主体签订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以现金补入。

      期股的既定价格是试点企业在基期的股价。

      基期的股价是以企业实施期股基准日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为标准来确定的,试点企业以上年末作为实施期股的基准日。

      基期股价一旦确定,不论以后年度年度企业净资产价值是增是减,分期购买期股时均以基期股价(既定价格)偿付期股价款。

      (二)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改组过程中,通过国有资产的协议转让等方式,形成董事长、总经理的期股股权。

      改组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出资人或股东会同意,可从国家股股本中划出相应股份,形成董事长、总经理的期股股权。

      改组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上市公司通过增资配股、增发新股、国有股配售等方式,形成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期股股权。

      (三)实现期股激励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承担的具体职责,必须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与其期股激励的主体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监督管理、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安全、管理、环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办法。

      (四)实行期股激励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用现金先购买本企业股份。董事长、总经理首次认购股份的出资额视企业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低于如下标准:特大型企业为20万元;大型一类企业为10万元、大型二类企业为8万元;中型一类企业为5万元、中型二类企业为3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股份一般以其首次出资额的1-4倍确定,原则上特大型企业为4倍,大型一类企业为3倍,企业类型企业按1-2倍确定。

      (五)经营者在未补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之前,其所持有的未补足的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该福分仍归原出资人所有。待全额补足后,其所有权归经营者。

      (六)经营者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首先补足期股。各级政府对经营者的物质奖励应首先与期股激励相结合,政府奖励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奖金,必须先用于补足期股,不得挪作它用。

      (七)经营者在任职期满或正常调离岗位时,期股激励主体要依据双方的协议规定,考核其经营业绩,在有关审计、监督等部门查实,市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协议规定,经营者拥有的补足部分的期股可按期终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变现;也可留在企业继续参与年度分红;也可由公司出资人受让或向他人转让。

      (八)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任,或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指标考核要求,均属违约行为,应按契约规定依次从其所持有期股股权和先进认购的股权中扣除。

      五、期股激励的程序

      (一)非上市公司期股激励的程序

      1、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要经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并与期股激励主体签订其应有的具体职责。

      2、经营者与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签订期股认购协议。

      3、企业制定期股激励方案并上报市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批准。

      期股激励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有股权结构,期股激励的具体形式,出资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试点的意见,经营者与出资人签订的契约及期股认购协议等。

      4、市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期股激励方案进行论证、初审后,报市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5、经营者按协议规定缴纳认购股份的首次现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点范围内上市公司的具体操作细则,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有关上市公司期股激励办法后,按规定获取期股股权。

      六、期股激励试点的组织领导

      期股激励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保证试点工作的稳妥进行,按照晋政办发(2000)54号文件要求,成立市期股激励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姬和平  太原市副市长

      副组长:田文波  太原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毛志鸣  太原市财金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粱争平  太原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二万  太原市劳动局副局长

      成  员:齐宏明  太原市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张爱虎  太原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广龙  太原市工商局副局长

               牛耀枝  太原市国资局副局长

               晋志平  太原市审计局局长助理

               翟光耀  太原市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

               马爱莲  太原市经委企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对试点方案的论证、初审及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文波(兼)。

    时间:2010-08-11 10:54:18   点击数:67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