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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制企业资产剥离、呆坏帐核销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 |
(同财工字【2000】21号) (同国资企字【2000】28号) 一、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产权置换的国有改制企业。其它改制形式的国有企业确需剥离资产和核销呆坏帐的,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也可按此办法办理。 二、改制企业的资产剥离和呆坏帐核销,主要是指按《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不进入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进行剥离,对报损的资产和呆坏帐进行核销。 三、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等。 闲置资产,是指企业中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1年以上,新购进2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因变更计划不再使用的资产。 四、企业在财务清查、审计评估中清理出的呆坏帐和各项资产损失,可分类编制明细表,随同各项证明材料,上报财政局和国资局,经财政、国资局按规定复核或实地查验无误的作出确认处理意见批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可确认为坏帐: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无法收回的;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债务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3)债务人超过5年以上仍未偿付债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偿付困难的债务。 2、经财政和国资部门审核,对有对方开据的真实原始凭证或真实财务状况证明的债务,因债务人财务困难无法全额偿付或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改制企业的损益,可列作企业当期损溢处理。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损失,以财政和国资部门现场勘查核实的为准。 4、改制企业应收帐款数额较大、3年以上应收款比重大的,可按3年以上应款数额3‰~5‰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 5、经确认的坏帐损失、资产损失可从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抵减。 五、经财政和国资部门确认,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可不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直接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 上述剥离资产的企业应先行将资产的名称,座落地点,金额及使用状况等,详细列表登记。 资产的剥离在企业改制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中专项列支说明。随同资产购建和经营发生的各项负债且能够分清的,经债权人同意可随资产一同剥离。 六、资产剥离和资产损失的管理。 1、剥离出的职工住房、浴室、托儿所、食堂、俱乐部等福利设施,按规定进行托管或分立经营。有关托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2、闲置资产按规定移交有关投资机构,或由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管理并组织回收。 3、经确认的呆坏帐损失,由财政、国资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组织回收。 七、相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1、已转入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及其它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制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制和合并方式改制的,应根据改制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立企业分期摊销。 2、分立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债务分开、收入、费用分开的原则严格分帐,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其之间的业务往来、经济活动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严禁按内部往来进行结算和核算。 3、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当年,年终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改制后的时间占年度的比例,划分为改制前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改制后应取得的投资收益,改制前的投资收益,无论实行整体改制、合并改制,还是分立式改制,均应单独进行利润分配,依法纳税,其中属于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作为国家股;改制后投资收益直接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发生收回的旧账(或坏帐),分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改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列入企业“资本公积”管理,待以后转增国有资本金;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进行了国有资产整体置换的,由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管理。 |
时间:2010-08-13 16:07: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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