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的若干指导意见

(同劳字【200057号)

  一、实施改制的企业,其职工应随资产转移。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安置全部或大部分职工。改制后安置职工有困难的,改制时应当按照“先开渠、后放水”的原则,制订并认真落实多渠道、多形式的分流安置方案,不得推开不管,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的裁员,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改制企业用人主体没有改变,只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主体由于企业合并、分立或资产所有者变化等原因改变的,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经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三、改制企业对不愿回本单位工作的原停薪留职人员,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保管。

  四、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双职工家庭有一方失业和下岗的职工、单亲家庭职工、军人配偶、省市劳动模范,企业一般不得精减下岗。

  五、原则上企业不得与以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劳动鉴定为,1~6级伤残);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允许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硬性安排职工下岗,或以此为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七、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应对下岗职工实行分类分流:

  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男55岁(含55岁)以上、女45岁(含45岁)以上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保障基本工资,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合同制工人,可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发给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用人单位根据下岗职工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的,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政策办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发给《下岗待业证》,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改制企业应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由企业工会代表和企业法人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按规定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下岗职工安置、劳动报酬、劳动标准、集体福利等,均应列入集体合同内容,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九、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一方面裁减原有职工,一方面新招职工。改制后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录用、聘用职工,录用、聘用职工时应规范用工行为,执行空岗申报制度、招工广告审核制度、招工简章审批制度、“先培训、后招工”制度、对农工的工种限制制度、招工进入劳务市场制度和招工备案制度,既要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又要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用工方面的规定。

  十、改制企业要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肃履行劳动合同,并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

  十一、改制企业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未经培训和经过培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国家规定的技术通用工种,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改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专项使用。下岗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由再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中支付;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培训费中给予适当解决。

  十二、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要妥善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逐步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经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水平的分配制度。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价格、物价水平,并结合省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劳资(劳动者或其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双方集体协商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

  十三、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属于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全部或部分转为“职工股”,也可用于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十四、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要普遍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五、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在改制前清偿完毕。资金确有困难不能全部清偿的,应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相应部分用以清偿。

  十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效益不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减发和欠发部分,要在企业效益好转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发。

  十七、改制企业均应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包括下岗后从事其他劳务与原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退养人员以及停薪留职期限未满、请长假、外借、外聘等人员,均由改制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八、跨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包括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的企业,各联合企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因特殊情况,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十九、对于已经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改制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对于改制前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后应补办参加养老失业等保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补足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其失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前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前负责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二十、改制企业在产权置换中,要从企业的净资产中划出一定份额,变现后注入社会保险基金,以保障离退休人员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企业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二十一、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应继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199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1992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二、企业破产时,应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欠发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破产企业要清偿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清偿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医疗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从净资产变现所得中一次性足额划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金。

  二十三、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强化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职业危害。

  二十四、改制企业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行政和职工代表组成,开展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二十五、改制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改制后半年内将新建立的劳动管理制度,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时间:2010-08-13 16:09:00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