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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释义
 

反诉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处分与民事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在诉讼中,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也是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后放弃自己对被告民事实体权利的要求,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后,依法增加或减少已经提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请求。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重要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提起反诉。承认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要求,表示愿意接受或承担。这种承认可以是全部的或部分的。对于被告的承认,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反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斥、否认。反驳可以是部分的或全部的。可以用事实上进行反驳,也可以用法律上进行反驳。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是本法赋予被告的一项特别诉讼权利。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除了必须具备诉的一般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条件,以抵销或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2、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与本诉产生与相互关联的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同一个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至迟须在宣判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受理才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与费用,避免人民法院在本诉与反诉裁判上相互矛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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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构成反诉,而只能另案起诉。例如婆母控告媳妇虐待,而媳妇却控告婆母曾对邻居某人进行过故意伤害,两者没有任何联系,这就不成为反诉。

 3、反诉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而且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反诉的内容超出自诉案件范围,属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则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办理。

 4、反诉,必须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而且要在本诉提出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一段时间以内提出。反诉不得在第二审程序中才开始提出。

 对于刑事被告人的反诉,必须像对待自诉人的自诉一样进行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自诉的规定,也适用于反诉。

 人民法院对互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终结后,对被告人和反诉被告人,必须分别依法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分别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刑罚,不能互相抵销。因为这是国家行使刑罚权,而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即使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自诉,由此而终止了自诉程序,也并不因此而引起反诉程序的终止,反诉的诉讼程序仍可继续进行。反之亦然。

 二、民事案件的反诉

 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用以抵销、排斥或吞并原告的权利,这种反请求就称为反诉。

 反诉,是一种独立实体权利的请求。

 这种既有本诉(亦称原诉),又有反诉的互诉案件的当事人称谓是:提出本诉的一方叫"原告即反诉被告",提出反诉的一方叫"被告即反诉原告"。

 反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案件的反诉,与刑事案件的反诉在某些方面要求相同,但并不完全相同。

    1、民事互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变的,只是因为反诉的提起,使本诉当事人的位置互换而已;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的内容必须是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本诉提起之后、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处理之前,如果在第一审没有提起反诉,不得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而只能另行起诉。这些要求,与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大体相同。

    2、本诉同反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必须互有牵连,就是说,双方主张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的基础上。例如房屋租赁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租,而被告反诉原告要求给付房屋修理费;买卖纠纷案,原告以生产能力不足,要求终止买卖合同,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反诉与本诉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例如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反诉也要能适用普通程序;本诉适用简易程序,反诉也必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反诉只能另案起诉。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民事反诉案件,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但是,两个诉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院必须分别审查,妥善处理。凡可以成立的反诉请求标的数额,如果小于或相当于本诉请求数额,就可以部分或全部抵销本诉原告的权利;反诉请求标的数额,如果大于本诉请求数额,那么,不仅抵销了本诉原告的权利,而且还必须要本诉原告依法赔偿反诉原告的大于本诉请求数额的那一部分。

    另外,尽管民事反诉也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但是,同样的,反诉并不依本诉的存在而存在。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撤......

时间:2008-04-30 10:32: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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