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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改制企业财务和资产问题的暂行规定 |
(同财工字【2000】20号) (同国资企字【2000】27号) 一、企业改革方案,经市企业领导组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设在各大委的)批复后,财政、国资部门可帮助指导企业开展财产清算、产权界定、资产审计与评估、净资产核定等改革基础工作: 1、企业应将本单位的各种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登记、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连同财产清册报送财政局。企业清理帐目、实物,清查登记,统一使用清产核资的财产清查登记表。 2、企业在自行清查财产后,应按《关于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资产审计和评估,并将相关报告和企业编制的清产调整后的会计报表,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确认。 3、企业将在财产清查、审计和评估中发现的呆坏帐等各种经营性财产损失,分类编制汇总及明细清算,附上已获取的损失证明材料或报损原因、意见的专题报告,报财政和国资部门审核确认后,处理意见为: (1)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坏、报废等形成的损溢,可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调整期净资产。 (2)原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清理挂帐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及各种产品损失、可冲减其净资产。 (3)坏账的损失、冲减其净资产。 4、对一些有知名度、有品牌、有专利、有技术或丰富资源的企业或项目,在认定净资产数额和价值量时,要综合考虑企业或项目的无形价值。 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按《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对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认定产权界定、资产审计和评估报告的改制企业,财政和国资部门协助其做好资产重组和产权置换工作: 1、企业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时,应制定专门的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1)企业实有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2)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现有资产需实行剥离、扣除费用及享受相关鼓励办法的数额,剥离、扣除资产后的后续处理办法;(3)实行剥离、扣除后的净资产数额。 2、按《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试行办法》规定扣除的资产,以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复为依据;非经营资产、资产损失和闲置资产的剥离,由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确认;土地剥离、职工社会统筹保险和福利费用扣除项目,执行《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保障政策的若干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各项资产剥离要填制统一的表格。 3、对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财政、国资部门重点审核其资产重组方案、资产剥离和产权置换方式、置换双方、置换净资产价值量、付款金额和方式及其期限等项内容。对各类非国有企业、投资机构及境内外自然人出资置换的,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三、经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改革方案,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确认财产清查、资产评估等改革基础工作的企业,可按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股权设置、财务调整、产权置换,并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等相关工作: 1、财务调整、产权置换按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复设置帐务。 2、由企业产权置换双方签订产权置换合约书,作为企业资产身份转换的法律证明文书。 3、对改制为国家控股的企业,企业应将股权设置方案送财政局、国资局进行确认。 4、对资产数额较大、难以一次置换,设立特种股的国有资本,按照《特种股管理意见》规定办理。 5、财政、国资部门对在资产重组中剥离、扣除或分立出的资产,进行相应处置、托管工作:(1)委托相关部门管理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2)回收处置剥离出的闲置无效资产;(3)会同主管单位或机构保管分立经营企业的遗留资产;(4)监管“先租后卖”企业的租赁资产。 对拟由非国有企业投资机构及境内外自然人出资置换的,做好产权交易服务工作。 四、对改制企业产权置换收入,由财政、国资局组织统一收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实行整体置换的企业,在置换合约书签订后,应及时到财政局办理帐务处理和帐目调整核实工作;到国资局办理产权变动、注销手续。 六、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实,企业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产权置换收入上缴日期间的利润损益,属于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上缴财政;属于减少的净资产,相应调减置换净资产。 七、凡国有股份(或股本)占企业实收资本25%及其以上的改制企业,其财务报表继续按规定上报财政局、国资局,并接受监督管理。国有股份(股本)未达到实收资本25%或没有国有资本金的改制企业,按集体企业财务报表上报财政部门。 八、凡以租赁、出租、切块经营形式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名称、性质不变的企业,仍按《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如实核算,并应完善和健全各项财务基础与国有资本金管理工作,按时上报财务报表;进行产权登记;不准另立新帐。 九、财政、国资部门联合组成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服务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理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
时间:2010-08-13 16:10: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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