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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税收政策的意见

(同地税办发【2000】17号)

  一、企业所得税

  1、凡在我市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经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其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40%的部分,可用该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实现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

  4、对于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做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并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免征该项土地增值税,建成转让、出售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6、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其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7、对从事技术研究开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时间:2010-08-13 16:29: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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