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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试行办法 |
(同国资评管字【2000】29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试行办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及其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体现资产价值量,明确产权归属,切实加快和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因体制改革需要进行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第二章 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系指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目的、对象和企业资产,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其价值。 四、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各种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企业联营或租赁经营的; 2、企业兼并、股份制改组、企业或部分资产拍卖,转让的; 3、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 4、改制企业涉及的财产抵押、担保或清算的;其中拟将全部由国有法人持股的改制企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六、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七、资产评估程序: 1、申请立项。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设在各大委)批复改革方案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立项需报送: (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申请事项包括:(1评估目的;(2评估资产范围,资产概况及其帐面价值;(3评估基准日;(4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2)企业改革方案和企业改革领导组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3)企业法人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2、批准立项。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企业立项申请的,由其下达立项批复通知。 3、委托评估。 4、评估确认。 委托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均按《关于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规则》执行。 八、无形资产评估: 1、无形资产,系指由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可对生产经营活动发挥长期、持续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来源。 2、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用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 3、无形资产价值量的评估,原则上按企业评估的净资产的1~10%测定,特殊情况下可低于1%或高于10%;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按《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4、由市休改委牵头,财政、国资、审计、工商、土地局和科委参加。成立企业改革无形资产评估小组,负责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委托和确认,并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定。 第三章 产权界定 九、产权。系指财产的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十、产权界定。系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十一、 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兼并、拍卖、转让等产权发生变动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改组的; 3、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 其中拟将全部由国有法人持股的改制企业,可不进行产权界定。 十三、产权界定程序: 经企业改革领导组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改革方案的企业,可: 1、该企业先自行资产清查; 2、委托产权界定机构进行产权界定; 3、产权界定委托及其结果的认定,按《关于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工作规则》的规定执特。 |
时间:2010-08-13 17:09: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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