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的工作 —— 是帮助他人获得法律救济

  • 律师的职责 —— 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 匡扶正义 追求人间真理

  • 满腔热血 历尽艰辛 一生奋斗斩荆棘

  • 怀着追求正义的理想 无悔戴上荆棘的王冠

  • 深知肩负历史的重任 终生驻守法制的殿堂

  • 坚守职业道德 追求公平公正 用法治达成社会和谐

  • 我们是法律的捍卫者 —— 博学 慎思 明辩 笃行

  • 我们是公平的维护者 —— 知行 雄辩 尽责 无畏

  • 激情的辩护,以浓墨重彩绘制执业人生

  • 走过荆棘满地,走进朗朗乾坤

  •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是健杰律师坚持不懈,永不放弃的承诺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晋国资法规[2005] 192号

    各省属企业:

      省国资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国资法规[2004]48号)两个文件下发以后,各省属企业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山西焦煤集团、大同煤矿集团、杏花村汾酒集团及部分企业的重要子公司已聘任了专职的总法律顾问;天脊煤化工集团、阳泉煤业集团、国际电力集团等企业,经我委审核批复,聘任了兼职总法律顾问进行过渡。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决定在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在国务院国资委年初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黄菊副总理强调,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同时指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这些论述都充分表明了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从我省已经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情况看,因其法律制度建设机构合理、职责清楚、任务明确、目标具体、措施到位,规范了企业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纠纷明显减少,这些企业为我省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了经验。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少数企业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尽合理,致使法律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涉讼案件屡屡败诉,甚至因不应诉而多次被缺席判决,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足应引起我们的警醒和高度重视。因此,在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防范和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是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并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省属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使法律制度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

      1、省属大型国有企业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首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16户企业中,尚未落实的要尽快抓紧制度的实施方案,在2006年5月底前报省国资委;未列入首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名单的其他大型企业,其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实施;暂时还不具备的,要根据企业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部到位。中小型企业要根据需要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符合总法律顾问资格的专业人才充实工作岗位,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尽快实施。

      3、暂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作为过渡的企业,可设副总法律顾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要说明理由并履行审核程序。副总法律顾问应由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享受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待遇。

      4、省国资委组建前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和晋国资法规[2004]48号文件要求,重新制定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5、积极推进省属企业的重要子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批并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建设精干高效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目前,35户省属企业中,有15户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置率达43%。从近两年依法治企工作情况看,凡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都很低,反之则较高。为切实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各大型省属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和晋国资法规[2004]47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充实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具体工作计划于2006年5月底前报我委)。在2007年底前,所有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要全部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也要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要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逐步建立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健全和完善企业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管理创新、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奠定基础。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时间:2010-08-28 18:12:24   点击数:256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