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矿产资源法类 |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
陕安监管发[2005]10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第三、四部分的规定和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时间:2010-10-13 09:24:3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