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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5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地方法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政府研究决定,由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向所属煤矿(包括在建矿井)直接派驻安全监督员(每矿不少于2名),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5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二、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派出政府煤炭管理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三)参加派驻煤矿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调阅安全生产图纸及相关资料和随时进入煤矿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协助煤矿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及时向派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煤矿事故有关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六)每月末向派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三、安全监督员的管理
  (一)各产煤市、县、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督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日常管理。
  (二)安全监督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相关费用由派出市、县、区政府财政承担。
  (三)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安全监督员的具体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时间:2010-10-13 11:12: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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