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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煤局发〔2008〕76号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汇森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8〕93号)精神,经向省政府汇报,确定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这次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并落实工作责任,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成立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6个专项行动督查组,负责全省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实施,深入各产煤市县和煤炭企业对各地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双明  刘云涛

  副组长:刘维东  陈存德  陈永昌  高勤社  蔺国杰  高兴宏

  成 员:白 宏  黄安民  蔡选良  李晓恒  刘 誉  张军昌  高宏斌   李 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陈存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专项行动督查组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督查组,分别对各市辖区内煤矿进行督查。  

  第一组 组长:刘维东
      成员:吴 锋   长孙学亭   胡建华

  负责榆林市所属煤矿和陕北矿业公司的督查。

  第二组 组长:陈存德
      成员:黄安民  杨德明  王银龙

  负责铜川市所属煤矿和铜川矿务局、蒲白矿务局督查。

  第三组 组长:陈永昌

      成员:蔡选良  权万才  刘江涛

  负责渭南市所属煤矿和韩城矿务局、澄合矿务局督查。

  第四组 组长:高勤社

      成员:高宏斌  孙保民  陈平定

  负责咸阳市、宝鸡市所属煤矿和彬长公司的督查

  第五组 组长:蔺国杰
      成员:张军昌  李 林  陈朝辉
  负责延安市所属煤矿和益秦集团公司、黄陵煤业公司、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的督查。

  第六组 组长:高兴宏

      成员:刘 誉  李元中  黄德威

  负责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所属煤矿的督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百日专项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市、县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全省9个产煤市、18个重点产煤县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并检查不少于10处煤矿;市级督查要对所有产煤县进行督查,并检查辖区内一半以上煤矿;县级督查要对辖区内所有产煤乡、镇进行督查,并检查所有煤矿。

  各类煤矿都要对本矿井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和环节、重要生活设施进行全面认真扎实的隐患排查。

  在煤矿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基础上,县级以上煤矿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根据我省实际重点督查以下地区和企业:

  (一)、高瓦斯、双突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即:韩城矿区、铜川焦坪矿区、彬长矿区、黄陵矿区。

  (二)、煤层自然发火灾害严重的矿,主要是铜川焦坪矿区、彬长矿区、榆神矿区和宝鸡市区域。

  (三)、有水害威胁的黄陵、榆阳、白水、彬县、韩城等沿河矿区及韩城、澄合矿区+380水平以下带压开采和奥灰水防治工作难度较大的矿区。

  (四)、顶板大面积悬顶及有发生大面积跨落危险的矿井,主要是榆林地区及采用木支护的小煤矿。

  (五)、煤矿建设“三同时”问题比较多、资源整合任务比较重的神府矿区、彬长矿区、黄陵矿区以及延安、渭南、铜川地区。

  四、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8〕16号)和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全省煤矿企业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陕煤局发〔2008〕4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第二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等。

  3、各地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并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不断深化,是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是促进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尽快成立本市、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具体工作机构及人员。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5月上旬报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各市牵头部门于7月下旬将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请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时间:2010-10-13 11:20: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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