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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
(陕国土资办发〔2008〕70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标的,应当服从全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矿业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本级出让权限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年度计划,对应由上级依职权出让的矿业权提出建议,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由负责实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30日前发布公开出让公告。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或委托文件,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出让或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第十四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和沉积型非金属矿产的,必须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对金属矿产等难以评估价款的,其出让底价由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为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受让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有关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或者采矿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第三章 出让方式适用
第一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出让矿业权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矿业权招标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决标。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矿业权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标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标底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可以宣布停止本次矿业权招标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拍卖出让矿业权公告,由符合规定的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有偿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拍卖,也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当日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节 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挂牌出让矿业权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组织挂牌,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新设矿业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以挂牌方式协议出让: 第四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在经资格审查合格,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三条 挂牌期间,挂牌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应当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第四十五条 挂牌成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挂牌人)应当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节 矿业权价款收缴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收缴。 第四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收缴。 第四十八条 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必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前期资源储量核查、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及拍卖、宣传、公告等相关费用,按照《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招标中标人或者拍卖、挂牌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或首期费用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自然解除,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 第五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和有关资料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在陕从事矿业权评估等资格。 第五十五条 从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2日起施行。 |
时间:2010-10-13 14:46: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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