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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扭转陕西省煤矿安全工作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 |
陕煤局发[2008]211号 各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汇森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 今年后半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了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7•1”重大放炮事故和澄城尧头斜井“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47人死亡,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产生了极为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使我省煤矿安全形势变得更为严峻,教训极其深刻。最近,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就煤矿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也先后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重点研究和部署当前煤矿安全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为了迅速扭转我省煤矿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省局要求,“全系统上下总动员,全力抓安全,奋战五十天,力保今年我省煤矿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并就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截止11月10日,今年我省煤矿事故死亡107人,已接近国家下达我省的113人控制指标,因此,实现今年全省煤矿安全控制目标,面临的安全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全省各级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我省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安全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组织和动员各级管理机关、企业及广大职工全力抓安全,力保今年全省煤矿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级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陕煤局发〔2008〕206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面、拉网式排查。一是排查工作要达到全面覆盖。五个重点产煤市除对市属生产和在建煤矿进行排查外,对境内其它煤矿抽查率榆林市不得低于20%,延安、铜川、渭南和咸阳市不得低于40%;非重点产煤市和各产煤县对境内煤矿的排查率必须达到100%;省属煤炭企业集团对所属煤矿排查率必须达到100%;省级6个督查组在全面督查的基础上,每组抽查不少于10个煤矿。所有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挂帅,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市县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集团要加强排查工作的衔接和协调,既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又要保证排查工作全面到位。二是排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安全隐患排查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瓦斯和水患防治措施是否落实,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安全监测监控效果是否达到实时有效,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井下使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建煤矿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以前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到位,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等。三是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对煤矿企业及安全第一责任人予以现场处罚,对屡纠屡犯或对以前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煤矿,必须加重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加大对存在安全隐患煤矿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针对当前我省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煤矿必须严管重罚,加大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一)煤矿企业存在以下等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 1、瓦斯超限作业的。即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及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75%或存在其它瓦斯超限问题且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微风、无风作业的。即存在角联巷道、巷道风速不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井下采用临时通风设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专用回风巷及专用回风井或通风系统存在其它重大隐患且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的; 4、恢复生产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力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实时反应井下实际情况的; 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或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煤矿,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代表或矿长。 四、实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各市县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详细登记举报内容,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由我局向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 各级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企业集团必须于11月12日前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煤矿企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
时间:2010-10-13 14:50: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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