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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挪用资金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王广富律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田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某公司销售经理,暂住某市。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7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田某等犯有职务侵占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田某将某公司付给本单位的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货款)私自结算,于2009年7月22日将该汇票以29.58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并将所得赃款占为己有。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账户上的60万元转入其所开设的公司账户,2009年7月29日又将该款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上,当日提取现金15万元,2009年7月31日在异地银行提现5万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90万元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4月16日,人民法院对田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是: (一)本案定性错误,指控罪名不妥,应以挪用资金定罪。 (二)本案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态度一直较好,且能如实陈述自己整个的案情经过。 (四)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有积极偿还款项的态度。 三、办案体会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及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妥,应以挪用资金定罪,且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应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田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时间:2011-01-27 23:28: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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