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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厅发〔2006〕68号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2006-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给各地高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现将该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民一)明传(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时间:2008-04-30 15:18: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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