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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故意杀人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村。2010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郭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10年2月11日,被告人郭某与张某相约在一旅店见面。后郭某因与朋友李某通话中发生争执,情绪低落,便到张某居住的房间与其喝酒。当张某醉酒躺在床上后,郭某遂产生杀死张某的想法,并用手掐张的颈部,因力度不够,又用自己的围巾和张某的裤带勒张某的颈部,致张某当场死亡。次日,郭某携带张某的手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11年1月19日,人民法院对郭某盗窃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是: 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有异议;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郭某系同学关系,被害人张某喝完酒后不让其走,还脱其的鞋子,对其不礼貌,二人撕扯中其才用围巾套在他脖子上的,现场的裤带是张某自己解下的,其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张某案发当晚饮酒,不排除酒后中毒的可能性。 三、办案体会 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及拍照,调查访问了有关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认为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通过大量的说服教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签字之日已履行调解协议。 四、判决结果 郭某故意杀人案,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时间:2011-03-11 11:27: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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