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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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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当前办理偷开汽车、摩托车案件的几点意见

    (奥检会字[1993]3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我省偷开汽车、摩托车案件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按各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难于掌握。为了正确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作案动机、背景和客观行为,结合其作案后的具体表现及个人情况(如年龄、经历、一贯表现、生活状况、特定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来认定。

      二、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偷开汽车、摩托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盗窃罪:

      1、将汽车、摩托车变卖的;

      2、虽未来得及变卖,但已联系或者寻找买主的;

      3、已将汽车、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更改或涂掉的;

      4、已将汽车、摩托车的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致使失主遭受重大损失;

      5、已将汽车、摩托车原颜色改变的;

      6、用于进行载客、载物等营利活动的;

      7、将盗来的汽车、摩托车开出本省达一百公里以上的;

      8、将汽车、摩托车的车牌、行驶证丢弃或毁掉的。

      三、出于玩乐或学习驾驶为目的,偷开汽车、摩托车三辆(次)以上的,可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今后,“两高”如对此问题有司法解释,以“两高”解释为准。

    时间:2011-03-27 18:04:39   点击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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