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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
【发布日期】19620212 【实施日期】19620212 【时效性】有效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1962年2月12日) 上海市总工会生活部: 来函悉。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他们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 |
时间:2008-04-30 15:30: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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