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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相关知识(长治市) |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长治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五)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七)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十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十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十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十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十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六)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八)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投标人情况;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开标情况;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废标情况; 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中标结果; 9.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10.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施工招标投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八)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九)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十)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一)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十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十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五)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十六)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十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十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十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三、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三)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四)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3.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七)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十)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十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十五)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十六)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十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十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十)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四、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五、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 (一)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评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均应按照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住房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三)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逐一审查的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当写出评审意见。 (四)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有: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文件有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建筑方面的规范、编制要求的。 7.规费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规费标准》证书核准标准计取的。 (五)投标文件符合性和响应性、重大偏差审查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六)商务标详细评审前,应对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进行核实。 不可竞争费是包括规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其规费标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费费率标准计取;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按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在工程招标投标及价款结算中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七)对投标报价经过算术修正、明显不均衡报价和漏项分析、不可竞争费核实,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投标人不接受,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评审。 (八)商务标详细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打分: 1.投标报价(总报价); 2.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 3.主要材料报价; 4.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九)评标委员会对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主要材料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抽量评审,对有明显不合理报价的经当面询标或以书面形式澄清,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合理报价不得进行打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进行投票表决。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标部分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
时间:2011-04-17 15:47: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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