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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
时间:2008-05-27 15:44: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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