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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26日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时间:2008-04-30 15:48:0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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