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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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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颁布时间:1994-5-1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时间:2011-09-16 16:40:19   点击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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