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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类别】劳动工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电[2003]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3.05.23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6296 【全文】 (劳社部发电[2003]2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
时间:2008-04-30 15:55: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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