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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类别】劳动工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电[2003]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3.05.23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46296

【全文】

 (劳社部发电[2003]2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配合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作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时间:2008-04-30 15:55:5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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