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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险字[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6-15 【生效日期】1992-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青岛市劳动局: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
时间:2008-04-30 15:56: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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